“三不公”加剧征迁矛盾
发布日期:2012-05-16 11:02:31 来源:瞭望 作者: 编辑: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日前在一些省区调研发现,部分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补偿标准等信息不公开、补偿评估结果不公正、“同地不同价”补偿不公平的“三不公”现象,加剧了征迁矛盾。

广西来宾市一些乡镇负责人毫不讳言:“我们征地拆迁都不用公布有关补偿标准等信息。”

有负责征地拆迁的基层官员告诉本刊记者,征地拆迁事先最好不公布,公布了群众就很可能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各种“干扰”;补偿标准和补偿多少也最好不公开,怕公开了后,失地农民的要求会没完没了,影响到社会稳定。

2010年,因永宁高速公路项目开建,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村民刘如响家被征用了3分地,“去年,镇干部口头说,征地补偿按国家高速建设征地规定,但始终没有公布这些规定。被征地的村民虽然拿到了补偿款,但心里都想不通。”

刘如响说:“人人都知道,哪一户叫得响,和征地干部有关系,补偿就会多一点;不会叫又没关系的,补偿就少。要想多得一些,只有去当‘钉子户’。”

2010年7月,永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为了征得青龙机砖厂在清水池村拥有使用权的取土矿山,与该机砖厂签订了一份补偿框架协议,规定依据中介机构对被征用矿山合理评估后确定补偿费。

青龙机砖厂负责人刘如康介绍,中介机构福建省建友评估事务所评估得出的补偿费是400多万元,但代表永宁高速建设指挥部签协议的永安市交通局一位负责人致电建友评估事务所,要求评估的补偿费“控制”在100万元左右。

福建省建友评估事务所工作人员证实,永安市交通局一位负责人曾要求“压低”补偿费,结果双方至今未达成补偿款支付协议。

刘如康说,在清水池村隔壁的东风村,永宁高速征用了一养殖企业所租的一小部分山地,便支付了1600多万元的“天价补偿”,他觉得这是个“谜”。

永安市交通局副局长张福明解释,高速公路等国家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没有具体统一标准,补偿费需要由项目业主与被征地对象逐个商定。

因不满评估结果,2010年12月底,青龙机砖厂负责人刘如康带领厂里的十多名工人和部分村民多次到高速公路现场阻挠施工,并与当地政府派来维持施工秩序的警察和工作人员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

由于不同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差异,许多地方往往出现“同地不同价”现象。永安市燕南办事处埔岭村因地处城乡结合部,大多数耕地目前都已被征用。原村委会主任黄生友告诉本刊记者,该村的耕地目前主要是被政府工业园区、高速公路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征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征地补偿最高,一亩可达9万元以上,最低的是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一亩才3.5万元左右。

 

 

 

黄生友说,眼见永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要比开发房地产征地补偿款少了大半,群众的对抗情绪很严重。

清水池村的刘如响还介绍,去年10月,永安市一些部门借修高速公路,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征用了村里40多亩耕地,被征地村民无人知其用途。

本刊记者日前在实地看到,这宗群众认为的“搭车”被征地位于离永宁高速不远的一个山坳,整片地已被推平填高,六七位工人在砌着砖房。来自四川达州的砌房工人告诉记者,这排砖房是建厂用的施工住房。

负责征地工作的曹远镇党委副书记粘忠毅对本刊记者解释,这宗地将用来建设一家新型建材厂,“由于企业已表示强烈的投资意愿,镇里考虑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允许企业一边建厂,一边抓紧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陈志凌向本刊记者确认,这宗地块正准备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对前述案例,多位受访专家介绍,国家制定的有关征地拆迁法规明确规定,征地拆迁部门须事先告之被征地对象,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也须在被征地拆迁村组进行公开公布,补偿费用需评估决定的,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单方面敲定的评估结果是不合法的。“同地不同价”背离了市场经济原则,现行诸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三不公”现象还部分地反映出,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失责。

中国村社促进会副会长顾益康表示,一些地方在征迁中之所以惯用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的做法,根源就在于发展方式转变没有到位,仍狂热追求土地财政、与民争利。

他说,在这种“向土地要财富”的思想驱动下,土地增值收益继续被政府独享,搞了形象工程;基层干部也被向农民要地、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压得喘不气来,没有真正重视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征地拆迁补偿必须要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而做到这‘三公’,首要的就是公开,就是要切实完善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顾益康说。□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来建强董振国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25-84707368。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