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疫情防控须坚持依法行政
发布日期:2020-02-13 10:39:1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莫于川、任肖容 编辑:擎

  法制日报2月13日消息,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我国疫情防控所依据的应急法律规范和应急预案,符合科学规律和国情实际,依法防控实际上也是简捷规范的科学防控、有序防控和有效防控。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必须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一,应按政务公开法治要求办事

  此次疫情早期,在“是否人传人”“是否有医护人员感染”等关键问题上,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未能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信息,导致严重后果。其实,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政府、机构、人员报告、报送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当前,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举国展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后,信息披露工作误区迅速得到纠正并逐步改进完善,得到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抑制了谣言传播扩散,也有利于民众自我防护和疫情防控实效。

  第二,应坚持行政民主原则,依法充分发挥应急志愿者的作用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湖北省、武汉市及许多地方的应急志愿者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各地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生力军作用。但是,对于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思想认识和组织开展还不够平衡、充分。一些急需应急志愿服务的机构由于认识不足等原因,没能主动并有效使用志愿者,使得各类应急志愿者的特殊作用未能发挥出来。有关红会的工作效率、质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再受到公众质疑。

  事实上,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志愿服务条例》均规定了志愿者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后续在应对疫情工作中,应当积极和严格地履行政府协调职责,依法组织发挥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作用。特别要注重在疫情防控工作比较薄弱的农村、社区,组织开展应急志愿服务,还要注重发挥各类专业志愿者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包括专家队伍实现政民合作、共同治理,践行群众路线、民主原则,齐心协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第三,疫情防控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理念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仅要做好社会管理也要做好公共服务,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地方政府扮演了公共秩序监管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规定,高度关注此次疫情防控中的困难群体,尽可能为其提供社会救助和急需帮助,同时不得泄露防控工作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特别要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基本权利,避免工作疏忽产生二次伤害。此外,各地、各级政府不能各自为阵,应及时沟通协商,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法治统一,全国一盘棋,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应急处置措施要体现适当性、平衡性,坚持比例原则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不少地方采取了“硬核”的管制措施,包括封路、封村、封小区等。尽管这些举措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人员流通,阻却病毒传播渠道,但需要明确的是,目的正当性不代表手段的正当性。目前,这些做法多由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或居委会采取,而且很多举措并无地方人大和政府授权或委托,建议学习浙江、上海、北京等地的做法,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或行政立法、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专门规定或授权,并及时加以专业指导和有效监督,授权或委托基层单位规范、适当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从而减少违法侵权的风险。

  第五,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一些应急行政决策管理要有民主性

  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云南省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以加强防疫工作为由,将从云南发往重庆的防疫物资紧急征用,此后还出现了青岛与沈阳海关相互暂扣、征用疫情防控物资事件。

  尽管疫情应对需要快速处理,但这不能成为违反法律程序规范的借口。从疫情防控物资征用的正当程序来说,包括调查、协商、审议、决定、公告、补偿等,如不属于本地储备物资则更需要与别的地方政府进行协调请求帮助,违背了这些正当程序则容易产生违法侵权后果。正当、必要的法律程序不仅可以使决策正当化、规范化,也能起到意见沟通作用,保障被征用主体的知情权。

  此外,为更加及时规范地解决疫情防控措施权限争议,我国可尝试建立行政行为权限争议快速协调裁决机制,以此来规范化地解决争议,当下可利用各地普遍建立和运行的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挥此协调裁决功能。

  第六,应进一步加强行政公务人员的应急法治素质和能力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在接受督导组问询时一问三不知,一些地方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和设备、专业救援队伍非常缺乏,一些地方任性的交通管制举措等,都反映出公务人员应急法治素质和能力亟待提升。为此,作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应急法治原则理应成为全社会高度共识。有关方面后续还应采取多种方式特别是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对行政公务人员及广大民众的应急法治教育。

  自2003年SARS疫情后,我国开启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治建设,基本建成了比较完整的应急法治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和直报平台。然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能以法律规定有所不足或以时间紧迫为由,将此视为绊脚石而弃之不用。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防控工作压力巨大。对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必须正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违背应急法治原则的诸多问题,汲取教训,遵循应急法治原则,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这也是提升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一个关键。

  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终将打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人民战争。

  (作者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原题为《疫情防控须坚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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