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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近期,有新冠肺炎患者因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或者违反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了严重后果,他们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特殊时期、特别情况下,隐瞒病情和行程,为什么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办理此类案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社会关切,《意见》提出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月8日晚8点左右,河北邢台内丘县一名64岁的患者刘某某因新冠肺炎致多脏器衰竭,抢救无效后死亡。该患者因刻意隐瞒从武汉回来的行程和个人病情,导致77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全部集中隔离。此前,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不听话、不在乎”,损害他人健康,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患者隐瞒行程、病情,不仅不利于自身的治疗,而且还将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记者梳理后发现,近期媒体已经报道了数十例同类型案件,涉及多个省份、多种情形,常常出现一名患者影响多人的情况。
2月5日,福建晋江市检察院发布一则案件消息,提前介入该市英林镇新冠肺炎患者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据了解,1月20日,张某某自武汉返回晋江后,谎称自己从其他地方回来,无视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多次参加民俗活动、宴请活动等,密切接触者多达4000余人,其中多人已被确诊。
陕西省丹凤县一对夫妇隐瞒前往湖北经历,编造虚假社会活动,未在家里自行隔离,在感到身体不适前往诊所就诊后,还参加了社会活动,导致80余户300余名群众需要集中隔离。
在山东潍坊,一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刻意隐瞒个人旅居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68名医务工作者、49名其他人员被隔离观察。
在广东,父子两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从疫情发生地返回东莞,出现发烧症状后不仅没有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而且在去医院后谎称自己2019年12月即返回,同时隐瞒了曾与多名村民聚餐等情况,导致多名医护人员以及众多亲友、村民等被隔离观察。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些新冠肺炎患者最终均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为这些患者的“不听话、不在乎”,甚至极个别人的“有意为之”,损害了他人健康,自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敦促新冠肺炎患者及时报告,多地出台政策
为什么只是隐瞒了个人行程或者病情,就被公安机关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因为新冠肺炎患者隐瞒了个人行程或者病情,有关部门就没法对其采取检疫、隔离等措施。”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虞浔认为,执法司法机关办案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已有多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了对此类问题的治理。2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十号公告规定,任何隐瞒、谎报病情,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相关的传染病病区的人员或者跟传染病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刻意隐瞒了接触史和症状,不接受观察,不隔离,不回避别人,这种行为有可能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些公告措施的执行以及典型案例的宣传有利于消除确诊患者的侥幸心理和心理压力,促使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行程和病情,也有利于提高居民防范意识,还对一些恶意传播病毒者形成了强大的震慑。”虞浔认为。此外,针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易发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专门印发指导意见,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查处。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区分不道德、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准确定罪量刑
有一些人提出,行程属于个人隐私,是不是可以不报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律师说:“行程以及发病是否报告虽然是个人隐私和自由,但在防控重大疫情的状态下,公民需要让渡一部分隐私以维护公共安全。公民故意隐瞒行程或者发病不报告的,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但判断是否触犯刑法还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在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较为严重的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学者认为,在对刻意瞒报、谎报疫情者严惩不贷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区分定性。
娄秋琴说,“对那些明知患病仍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积极故意接触不特定多数人的,应当按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但并无主观传播故意,也采取了防护措施,但仍然造成传染病传播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是故意接触并传染给特定人员的,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虞浔认为,判断隐瞒行程或者病情的患者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从客观行为方面需要考量以下因素:行为人被确诊或者归属于疑似病人后,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隔离观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卫生部门对其采取的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行为;行为人是否有到处走动、参加活动,与不特定的公众接触等行为。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直接影响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正确区分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娄秋琴表示,为了自身和公共安全,公民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部署与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让公民能安心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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