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改变这一现状,首先需要民众端正对“微商”代理药品的看法,要认识到,不是什么商品都适合在微信朋友圈里销售。
近几年,“微商”发展势头迅猛,微信“朋友圈”里充斥着五花八门的微商产品。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个新兴行业,成为不法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对19名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逯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马嘉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6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悉数获刑并处不同罚金。(2月22日《检察日报》)
这起案件之所以告破,是因为很多人服药后出现明显的身体不适,且不少人被送到医院治疗,方才引起关注,其中一位代理商亲身试用药品后出现不适并选择了报案,一切才东窗事发。这说明,假如没有这么多人“以身试药”,假如这位内部人士不选择报案,也许这起案件到现在仍没有被发现。等出事后才查处,这其实是“微商”假药案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
与之相对应的,是对“微商”假药的打击与监管,存在重末端轻前端的现象。也就是说,往往只在“微商”已大量制售假药后,方对不法分子给予严惩,但前置性预防和事中查获,却显得力度不足。
与传统的假药销售渠道相比,“微商”销售渠道直接绕过了诸多传统的监管环节,且网络销售极为隐蔽,又具有跨地域等特点,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很大。更重要的是,对于这类新型的销售渠道,民众普遍存在错误认识,以为和其他商品一样,药品甚至处方药也是可以代理的,“微商”代理药品,有时还会被当成一种富有创意的新业态来看待,受此影响,购买“微商”代理药品前不问真假,出事后才报警的“以身试药”模式才会如此常见。
要想改变这一现状,首先需要民众端正对“微商”代理药品的看法,要认识到,不是什么商品都适合在微信朋友圈里销售,只有社会普遍认识到了“微商”代理药品的危害,方能扶持起强有力的群众监管力量,并让“微商”假药失去市场。其次,监管部门也应想办法前置监管,要在预防阶段倾注更多精力,事后严惩所产生的震慑力固然不可或缺,但做好事前防范,显然更有利于维护健康,减少假药对社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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