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生张煜在知乎平台发表文章,揭露肿瘤治疗药物滥用乱象,呼吁“遏制肿瘤治疗中的不良医疗行为”。张煜认为胡乱更改标准治疗方案(指南)是肿瘤治疗中危害最大的一种行为,“很多抗肿瘤药物本身非常好,却被一些医生甚至三甲医院医生滥用”。
医学界内部持有不同意见者则认为,指南的更新少则一年,多则三五年,“如果治疗只遵循指南,不参考最新研究数据等,可能会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毕竟肿瘤有很强的异质性,肿瘤患者病情也是瞬息万变”。
目前,国家卫健委已经介入调查,相信会有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
但检视双方的争辩,我们不难发现,争论的要点集中于诊疗技术的运用是否符合医学学理。要看到,医学是科学、技术和艺术的结合,这番有关生命健康的讨论,不能被局限于“技术”上,不能止于医生的治疗方案、治疗手段是不是在技术层面上“错误”,还得回归病患利益的本位,否则,那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英国学者伊恩·肯尼迪则指出:医学太注重科技,而医学实践大部分决定应该是伦理和道德方面的。
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4条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除遵循科学、安全原则外,还要遵循经济原则,并符合伦理。第54条则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在遵循医学科学规律、诊疗技术规范之外,还要恪守医学伦理规范,因病施治,合理诊疗,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可见,医生的诊疗活动中,除了遵循科学、安全原则之外,还需要遵循“经济原则”和“伦理规范”。这也意味着,医生如果在诊疗过程中,突破了“经济原则”,在同等治疗效果下,故意选用明显“不经济”的治疗方案、药品,造成病人重大损失,这本身也是违背职责的。这个治疗的“经济原则”可以作为评价此次“肿瘤治疗纠纷”的另一个维度的评价标准。
此外,“不伤害”、“行善”等也是国际公认的医学伦理原则。其中,“不伤害原则”要求“不可使病人承受不必要或不合理损害和金钱支出”,这恰是判定过度治疗、错误治疗、医生在选择治疗方案时是否优先考量经济利益的重要依据。
虽然,“不伤害”等伦理原则目前并没有直接写进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但是,在医疗服务领域,伦理法律化已成趋势。例如2020年制订的《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医师法》,吸纳医学伦理规则,并建立与之对应的严明的惩戒规则,不失为一种快捷、行之有效的选择。
总之,这次的治癌乱相之争,讨论别只集中在医疗技术上的对与错,治疗“经济原则”、医学伦理规范同样是评价是非对错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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