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的李先生最近出门旅游时因为手机没电,于是扫码租用了某景区内的“×借”共享充电宝。过了1小时15分钟,李先生归还充电宝时发现,自己竟被扣了20元。超1秒按半小时收费,捆绑销售暗藏陷阱,频繁弹窗诱导消费。如今一些共享充电宝的做派已经引发了众怒。
共享充电宝,既是一种生意,也是一种服务,它是生意和服务的结合体。使用过共享充电宝的人也都知道,共享充电宝“起初的模样”还是挺可爱的:多数是1小时收费两三元钱,投资者有钱赚,使用者很方便。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共享充电宝终于变成了“万人嫌的模样”。就像《法治日报》报道的天津李先生的遭遇一样,充电1小时15分钟,被扣了20多块钱。不管这个游戏规则是“明码标价”还是“收费刺客”,都是说不通的,不是20元花不起,而是太不合理,太不地道。
共享充电宝惹了众怒,而且还让人“怒火中烧”。正如网友质疑的那样:照这样下去,用一次共享充电宝不如直接买一个充电宝划算。《法治日报》记者在某第三方消费者投诉平台以“充电宝 扣费”为关键词检索发现,关于共享充电宝商家收费不合理的投诉有近3000条,投诉对象涉及多个共享充电宝品牌。如果如此这般发展下去,最终的结局也就是“命中注定”的了:人们只会远离你、嫌弃你、躲避你,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行为不是聪明,是愚蠢。
共享充电宝的收费问题已经引起了众怒,难道只能靠公众“发怒”吗?既然共享充电宝是一种服务,是一种生意,既然投放在了公共空间,那就不能是法外之地。治理共享充电宝乱象,需要监管部门“发火”,需要监管部门也“发怒”,更需要有相关的监管措施和管理标准来规范市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共享充电宝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行业,其发展需要得到规范和引导。监管部门应该从源头上安装“电闸”,建立完善的共享充电宝服务管理标准。这些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费标准的公开透明性,确保用户能够清楚了解各项费用,并且要确保收费的合理性;二是服务质量的保障措施,确保用户能够享受到稳定、高效的服务;三是用户权益保护机制,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惹了众怒的共享充电宝,切莫聪明反被聪明误。公众“发怒”需要监管“发火”。只有诚信经营,把消费者当上帝,共享充电宝才能“满格获利”,否则就会被市场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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