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达不成共识,也可各自保留意见,互留余地,日后好相见。可警方贸然出手,显然是权力滥用。
“正面报道”,引发舆情
据涉县广播电视台报道,该县城关派出所近日接到一起报警,有人在百度涉县贴吧、搜狐网、微信群等网络平吧,传播以《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为标题的帖子,对医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城关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于8月16日查明,信息发布者叫张某某,6月初在医院就诊期间,因觉得饭菜一般,于是就在网上发帖。警方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查实张某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决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显然,这是一篇被涉县警方及宣传部门认可的“正面报道”。因此,在报道的结尾部分,还有“公安民警提醒广大网民,网上传播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同时,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还广大群众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的表述。
据跟进此事的国内主流媒体的报道,就在事发的3天前,涉县县委举办了一次高规格的经济工作会议。在会上,县委书记鼓励全体干部“大干100天,打赢攻坚战,再创新震撼,干出个样子让全县人民看看”。而在涉县警方的通报里,也有“大干100天,让涉县更加和谐平安”的表述。由此可见,对张某某的拘留,是当地警方对县委“大干100天”精神的落实,是运动式治理的成果之一。
可万万没想到,这样一篇正能量满满的“表扬稿”,却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变成了曝光帖或者说是“举报信”,激起网友群情激愤。有网友说,现在的大学生经常抱怨学校伙食不好,按涉县警方的处置标准,至少有一半该拘留。还有网友调侃道,再也不敢在淘宝购物时打差评了。
如果仅仅只是网友调侃,想必涉县警方不会太当回事。真正让他们紧张的是主流媒体的介入,包括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凤凰网、直面传媒等媒体纷纷发表社论及时评,对涉县警方的做法提出批评。甚至人民日报也高度关注此事,除了通过官微呼吁警方要呵护公民打差评的权利外,还发表评论批评涉县警方的做法是“权力滥用”,是“高射炮打蚊子式的执法”。
“引以为戒”,“戒”在何处?
涉县县委要求“再创新震撼”,可舆论的“新震撼”却让相关人等始料不及。在网媒、传统媒体的立体式轰炸下,涉县警方的上级部门邯郸市公安局终于坐不住了。舆情爆发的当天,邯郸市公安局官微“@邯郸公安网络发言人”回应称,市局法制部门已责令涉县公安局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核。如果存在执法问题,必须立即予以纠正。这份回应,被网友解读为上级部门及时干预、强力纠偏的信号。
果然,回应不久,邯郸市公安局再发通告,认定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责成涉县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19条第1项,撤销对当事人张某某做出的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涉县公安局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大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从舆情回应角度,该通告有对事件的定性,有对当事人的平反及愧疚,有对责任人的处理,摸准了舆情兴奋点,满足了公众的核心诉求,基本符合舆情回应的“标准操作流程”。
通告所称的“适用法律不当”,针对的是涉县警方原处罚决定中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张某某发帖说饭菜难吃、价格高昂,本是一句主观评价,无关事实判断,又如何谈得上“虚构事实”?事实上,在张某某的帖子下面,也有网友在评论中对他进行了反驳。如果不是警方干预,完全可以通过网上交流或者交锋而达成某种共识。
而一句主观评价就“扰乱公共秩序”,就要对发帖者治安拘留,不仅剥夺了公民的“差评权”、“挑食权”、表达权,更给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恐惧,而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公民的四大自由之一。
邯郸警方在通告中要求涉县警方“引以为戒”,这里的“戒”,就是反思执法部门的权力边界,尊重公民权利,对不该插手的事情,坚决不能插手。
网上胡说,应付代价
而有些事情,却要求警方该出手时就出手。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1月,有两位网友在网上发帖,称“方志敏及红十军团绑架一对美国传教士夫妇”。针对此事,方志敏烈士长孙、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兼职教授方华清向公安机关报案。近日,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网上发帖者被上饶市弋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
公开资料显示,方志敏是江西上饶市弋阳县漆工镇湖塘村人,中国共产党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杰出的农民运动领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和红十军团的缔造者。1935年1月27日,他不幸被俘人狱,在狱中坚贞不屈,写下了《可爱的中国》、《清贫》等名著。1935年8月6日,方志敏在南昌英勇就义,时年36岁。
对这样一位立下丰功伟绩的革命烈士,世人都应表示景仰和崇敬之情。可那两位所谓的网友,冒天下之大不韪,捏造史实,污蔑烈士形象,侵害了革命英烈的名誉权。因此,弋阳警方对其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得到了舆论的普遍支持。
治安之外,还有民事责任。“我报案后专门找到江西省党史部门,请他们提供相关证据。”方华清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还准备到法院起诉诋毁先烈者,提起民事诉讼。
方华清的起诉,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民法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方华清作为方志敏烈士的长孙,可以根据该条款到法院起诉,为祖父讨回名誉权。
弋阳事件与涉县事件虽然都起因于网络言论,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弋阳事件,所谓的网友在网上胡说八道,侵害了烈士名誉权。警方出手,不仅维护烈士的权利,更是维护公共利益。反观涉县事件,张某某只是在行使正当的“抱怨权”、“挑食权”及表达权。对这类言论,如果事实判断有问题,可通过网络平台交叉论证,去伪存真。如果价值判断有问题,可互相讨论、辩驳、争议,争取达成共识。即使达不成共识,也可各自保留意见,互留余地,日后好相见。可警方贸然出手,显然是权力滥用。
法治社会,民事的归民事,治安的归治安。有些事件只涉民事部分,就交给民事解决,警方不必出面;有些事件只涉治安部分,警方就应及时出手;有些事件既涉治安又涉民事,那就应该依循法律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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