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三大悬疑问题待解
发布日期:2014-08-25 11:51:5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赵丽 编辑:陈峥

  不过,他同时表示,如果不登记,公民拥有的不动产相关权利也是有保护的。比如,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他认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公民的合法不动产相关权利是能得到保护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则认为,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应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就像每个人都要办身份证一样,这是国家的一项基础数据。可以通过全国房屋普查,对不动产进行强制登记。”汪玉凯称,只有通过强制性登记,形成一套完整的、全国联网的数据库,才能为今后的不动产交易提供服务并能为征收房产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国家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可以说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最高法律依据。”汪玉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了法律就要去实施,在很多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相关工作可能会比较零散。那么,在实施登记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强制登记的,就如同人口普查,每个公民有义务进行普查,对于不动产的登记也是类似于普查这样。这项工作需要每个个人、单位和集体的配合来进行。”

  汪玉凯进一步向记者解释说:“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不动产主要就是房产,我们要进行房屋的普查,是为了更好建立起国家的不动产数据库。当然要在结合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强制性的登记,这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房屋普查,更好的实施这项法律。”

  不过,汪玉凯也向记者表示,他认为在平时可以进行自愿登记,但是在不进行普查房屋的情况下,在推行实施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过程中,如果不进行强制登记,数据就会不完整、不真实,相关的宏观宣传也就没有效果。

  焦点之三公民隐私怎么保护?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不动产登记推进面临两大阻力:一是涉及个人私有财产或者隐私,人们不愿意配合,这与国人“有财不外露”的观念有关;二是一些人属于拥有多套住房的群体,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住房信息联网,无异于打破既得利益,所以他们大多不愿主动配合联网工作。

  “征求意见稿的现实意义就在于统一了国家的登记机关,统一了国家的登记事项,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程序。”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看来,在保护权利人隐私方面,征求意见稿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机关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换句话说,关于全面信息保护问题,征求意见稿具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则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之中。”乔新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外界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在信息查询方面,可能要作出特别规定,针对不同的群体制定不同的查询规则。现在看来,征求意见稿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严格限定了查询范围和查询申请人,这项规定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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