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发布消息,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近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等10名官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报道见A11版)
“8·1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是一次异常惨重的人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以及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创痛。事故发生后,国家和天津市紧急投入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与此同时,全社会关注的事故调查工作也紧急提上日程,国务院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最高检派员同步介入,调查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渎职犯罪和重大腐败问题,这方面的工作一刻也没有耽误。事故发生后仅半个月,检察机关就对天津市交通委主任武岱等11名官员采取强制措施,向社会交出了第一份答卷。
大量既往事例表明,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调查事故原因的过程,本身也为追究责任提供了线索和依据,如果能够拿出一份清晰的事故责任清单,也就为追究责任提供了一张完整的“路线图”。而调查事故原因一般可从三个方面入手,其一,涉事企业和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生产的行为,是否与监管部门有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其二,政府监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是否存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有关官员和工作人员是否与涉事企业和单位有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三是,有关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在为涉事企业和单位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重大过失或腐败交易。对许多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要么在上述一两个方面发现了问题,要么在三个方面都发现了问题,沿着发现的问题顺藤摸瓜,最终就能拿出一份“责任清单”和“追责路线图”。
这次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也不例外。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方面,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涉及天津市交通委、天津港(集团)、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等6个部门,以及武岱、王金文等11名官员;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方面,初步认定涉及瑞海公司及其董事长于学伟等11人;在专业机构方面,初步认定涉及为瑞海公司提供安全评估服务的中滨海盛公司及其评价师曾凡强。对这些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初步责任认定的同时,对他们进行的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也就同时开始,这方面的工作同样一刻也不能耽误。
应当明确,上述举措只是初步的责任认定和追责措施,随着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调查的深入进行,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清单”可能会不断加长,相应的“追责路线图”也可能越来越大。只有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的要求,全面、彻底查明事故原因,逐一认定责任、落地查人,不放过一丝疑点,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才能向社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给人民群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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