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博报博主马涤明日前发表博文:
摘要:拿地与开发垄断的房地产制度下,增加的成本会更多地体现在价格上,而不是降低利润。所谓“两成利润贿赂官员”,实际上应该是价格中有两成的“贿赂成本”,最终由消费者埋单。
有学者深入武汉、广州、南京三地,通过对134名房地产开发商调查发现,行贿档次分明。开发商在心里形成好处费的价目表,通常科级干部5000元-1万元,处级干部2万元至3万元,局级干部则需要5万元或以上。
房价与房地产开发利润的“明细”似乎越来越清晰:商业暴利+政府土地收益+各种税费与行政事业收费+行贿成本+建筑施工成本……中国富豪榜上,地产商扎堆榜首,这说明不管开发成本多高,他们依然有相当的暴利。房地产成本与利润上的问题也不难分析,拿地与开发垄断的房地产制度下,增加的成本会更多地体现在价格上,而不是降低利润。所谓“两成利润贿赂官员”,实际上应该是价格中有两成的“贿赂成本”,最终由消费者埋单。
原则语境上说话,我们必须说腐败干部只是极个别,然而因为“极个别”的干部有问题,财产公开制度就能陷入难产境地,没有人相信。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认为,应出台赦免政策,以换取官员对财产公开制度的支持。专家说得不能再明白:抵制公开制度的不是少数人,那么,什么人在抵制?财产有问题的干部究竟是“少数”还是多数?因为原则的问题或许不能回答。但是这样下去,按照李永忠的说法,“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是的,仅拿房地产贿赂潜规则来说,如果开发一个项目就会有20%的“腐败成本”,腐败账确实会越来越多。
赦免贪官“原罪”,被认为是一种务实之举,实际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然而这种“务实”的政策设想是否可行——是不是“原罪”赦免了,财产公开了,“新罪”就不会再有或行为上大大收敛了呢?比如开发商贿赂官员的价格表,就不存在了?理论上说,应该是这种情况,实际上却不一定。公开,不是灵丹妙药,更不是万能药。房地产行政审批的程序都是公开的,土地出让与拍卖机制也是公开的,为什么还有潜规则呢?这是因为,所谓“公开”说到底还是受制于权力,那么财产公开如果不能摆脱权力的掣肘,结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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