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改革措施未经充分论证,措施本身理论逻辑欠融洽。举例来说,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虽有助于排除对司法的不当干扰,但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境亦显而易见。因为一旦实施中产生争议,该规定必然遭遇其自身是否为法律规定或者政策宣示的追问?如果被视为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位阶又如何看待?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律、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如何协调、整合?是否有比两办发文更好的法治化改革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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