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需突破三大障碍
发布日期:2015-01-30 16:39:43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谢国明 编辑:陈峥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这在中央全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做出的重大抉择。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依法治国已经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已经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但是,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那样,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这种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既存在于立法领域,也存在于司法领域;既存在于部分社会成员之中,也存在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之中。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的主体是人。法治建设存在的许多不适应不符合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社会成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没有养成。

  1.中国历史缺乏法治传统,权力大于法律

  权力膨胀集中的过程,又往往打着加强党的领导的旗号。在这个旗号下,一切权力被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书记,什么事都由书记拍板。党的领导因而变成了个人领导。这是对党的领导的严重曲解。

  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有人治而无法治,有律法而无律政,重权力而轻权利,有法理精华而无法治精神。法家思想源远流长,甚至在独尊儒学以后,国家治理仍然是“外儒内法”。但是,法家思想却只是现代法治的素材,时有警句名言,没有能够发展成为法学体系和法治传统。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的法典就已比较完备,但正如黄宗羲所言:“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当时的法律是用来治民的,不是用来治权的。权力大于法律,最大的权力就是最大的法律。皇帝的权力最大,“圣旨”就是封建王朝最大的法律。法律不过是权力的奴婢。“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是封建礼法制度的常态。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一种异态,即惩罚争权夺利失败者才会施行的特例。法律成了权力的奴婢,也就失去了自身的权威和治国的根基。

  近代西学东渐以后,现代法治理念逐渐输入中国。中国共产党人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者和实践者。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当即宣布废除旧法统,创建全新的法律体系。但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从1957年反右派、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开始,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给我们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进程带来了严重破坏和伤害。这种情况,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早有先例。

  斯大林曾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为一系列失误埋下祸根。毛泽东同志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等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同志更是鲜明地指出,毛泽东同志“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

  1980年,当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直接提问邓小平,中国如何能够避免再次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时,小平同志回答,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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